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
2.商標注冊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
3.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二)具體要求
1.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申請書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
2.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章戳(簽字)處加蓋的章戳(簽字)應當與其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名稱一致。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姓名后面填寫證明文件號碼。
3.申請人地址應冠以省、市、縣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應當按照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寫,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縣等行政區劃的,申請人應當增加注明相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可以填寫通訊地址。
4.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報的,應當填寫代理機構名稱并在“代理機構章戳/代理人簽字”處由代理人簽字并加蓋代理機構章戳。
5.商標注冊號應按照《商標注冊證》填寫,一份申請補發一件《商標注冊證》。
6.共有商標申請補發商標注冊證,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請。
7.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在“申請人章戳(簽字)”處蓋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此處簽字。所蓋章戳或簽字應當完整清晰。
8.“申請人承諾”欄: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仔細閱讀申請人承諾內容。一旦提交申請,即視為申請人接受承諾內容。
四、繳納規費
符合條件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發給申請人繳費通知。申請人未按要求繳納商標規費,不予受理其補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