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修改后外觀專利保護時間為15年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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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二、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三、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九條。 四、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濫用專利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理。” 六、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 將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提供專利基礎數據,定期出版專利公報,促進專利信息傳播與利用。” 七、在第二十四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一)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 八、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九、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十、將第三十條修改為:“申請人要求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請人要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請人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十一、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后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準上市后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