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廊坊遇到發生專利侵權采取的抗辯方式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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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專利侵權解釋一》 第十四條 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現67條)規定的現有技術。 被訴侵權設計與一個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設計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設計。 《專利侵權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被告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權利人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基于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訴行為,而判令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 ![]() 二、常見專利抗辯類型 ![]() 1. 現有技術抗辯。 公知技術抗辯,指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專利法第67條,專利侵權解釋一第14條)
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構成侵權。(專利權法第75條)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專利權法第75條)
(一)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
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后將其已經實施或作好實施必要準備的技術或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被訴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于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實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技術或設計與原有企業一并轉讓或者承繼的除外。
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專利侵權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告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權利人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基于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訴行為,而判令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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