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專利侵權訴訟申請中止審理的處理規則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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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被告申請中止審理的處理規則,保定專利侵權,唐山專利侵權,文安專利侵權,大城專利侵權 在專利權侵權案件中,在原告起訴后,被告往往會采取一些反制措施,其中較為常見的是對原告的專利申請提出無效宣告。被告在提出無效宣告后,可向受理專利權侵權案件的法院提出中止訴訟,等待原告專利無效宣告審理的結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20修正)》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訴訟: (一)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 (三)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條文可知,若存在以上三種具體情況,法院在被告提出中止訴訟申請后可以裁定不中止訴訟,其中該條文第一項則為若原告已提交了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因而,從該項中也可知專利權評價報告對于原告提交給法院的重要性。該條文第二項為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該種情況下可以推斷出被告不構成侵權,因而也可不中止審理。該條文第三項為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該種情況下可以推斷出涉案專利被無效沒有可能性,因而也可不中止審理。該條文第四項為兜底條款。 |